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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返回首页 招标信息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发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鲁财采〔2015〕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发布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发布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公告发布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现就我省政府采购公告发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购公告范围。政府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等。依法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可以不发布谈判公告和询价公告。

二、关于公告发布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公告的发布主体,应对采购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采购公告发布前须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认。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对采购公告进行具体发布或发布审核管理。

三、关于公告发布要求。采购公告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内容以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予以发布。公告发布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事项。

四、关于公告发布媒体。“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shandong.gov.cn)是目前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政府采购公告必须在该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发布。在设区的市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必须同时上传至该网站统一发布。

五、关于公告发布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公告发布的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9日